201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普惠性减税政策。其实这里说的小微企业我们可以把它看做一个泛指的集合概念。具体在税收方面,小微企业享受不同税种的优惠政策又延伸出不同的具体概念名词。比如我们经常听到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很多人对这几个概念有点懵。特意把几种情况的标准、目前有效的优惠政策以及条文归纳整理了一下,供各位朋友参考学习。
所以其实针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一直就存在,本次国务院常委会议涉及其相关内容无非就是在标准上的进一步的变化提高,让其更受益。
具体我们来看看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的几点。
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
会议提到,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目前的政策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目前实际税负其实就是50%*20%=10%,通过再次提高标准,让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会直接下降。
当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关于资产、从业人数的标准问题是否会调整,需要等具体财税文件出台后才知。
会议提到,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说法,按目前的政策,其实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而且范围仅限于个人「个体工商和其他个人」
我们平时说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并没有提起征点的概念,而是一些单独的优惠政策,只是它的计算结果和起征点算税是一样的,那就是超过了就全额纳税。